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放射性
監測技術要求
一、制定目的
為了規范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的放射性監測方法,防止放 射性物質(放射源)熔入金屬制品,導致放射性污染,特制定本 技術要求。
二、 制定依據
1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2. 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
3. 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》
4. 《開展廢舊金屬熔煉企業輻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》的
通知
5. 《環境地表Y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》(GB/T 14583-93 )
三、 判定標準
根據《電離輻射防護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》(GB18871-2002 ) 和我省環境天然本底調查水平,暫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判定標準 為:便攜式放射性監測儀器:本底+ 300nGy/h;門禁式放射性監 測系統:探頭本底測量值的3倍。
使用廢舊金屬量5萬噸/年以上(含5萬噸)的安裝大型車輛 通道式輻射監測設備;1萬噸/年-5萬噸/年的安裝中小型車輛通
道式輻射監測設備;1萬噸/年以下的配置便攜式輻射監測設備。
四、 監測儀器
4.1便攜式輻射監測儀器 性能指標應能滿足下列要求:
量程:1 X 10_8Gy ■ h_1 ~ 1 X 10_3Gy - h_1 能量響應: 50keV - 3MeV;
相對固有誤差:<±15°/。;
環境條件:_2(TC ~4(TC范圍內讀數變化 < ± 10%, 10% ~ 95%濕度范圍內讀數變化< ± 5% 。
4.2通道式輻射監測系統性能指標應能滿足下列要求:
大型車輛通道式輻射監測設備:單個探測器有效體積 >25L, 數量4個,總體積>100L;中小型車輛通道式輻射監測設備:單 個探測器有效體積 > 25L,數量2個,總體積 > 50L;
能量相應: 50keV - 3MeV;
超速報警:有 劑量報警:有 車輛進出控制系統:有 車牌識別記錄系統:有 LED顯示系統:有
環境要求:環境適應性強,能適應惡劣環境條件 其它要求:性能可靠,操作方便,維護到位
五、 監測方法
確保所有廢舊金屬原料入爐前、產品出廠前進行輻射監測, 確保出廠的所有金屬制品無放射性污染。
5.1便攜式放射性監測儀器
進行放射性監測的生產環節:小型熔煉企業廢舊金屬原料進廠 時、擠壓打包成型后、入爐前、產品質量監測等。如:鑄造企業。
監測儀器探頭距金屬表面5cm處測量,并認真做好記錄,讀數 大于本底+300nGy/h時,判定為異常。
5.2門禁式放射性監測系統
門禁式系統安裝在廢舊金屬原料運輸車輛進入料場前通道,確 保所有入場原料從門禁系統中通過,系統按探頭本底的3倍設定 劑量報警值,按小于/ h設定超速報警值并設定限速警示標志, 安裝攝像監控系統,正常監測數據可以儲存為電子文檔,數據異 常報警時,做好詳細書面記錄。
六、質量保證要求
6.1測量人員經培訓和考核后才能上崗。
6.2便攜式放射性監測儀器和門禁式放射性監測系統定期由 有資質單位進行檢定。
6.3測量結果記錄應全面規范,并存檔。
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原料或鋼材
制品處置要求
一、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一旦發現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 屬原料或鋼材制品,應立即將其進行隔離并嚴格看管,并在1小 時內將情況報告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。
二、 發現放射性污染廢舊金屬和鋼材制品的單位配合生態環 境部門進行調查處理,配合公安部門排查其來源。安全責任的界 定原則是,污染物品的擁有者負責對污染物品進行處理處置,對 污染來源進行調查舉證,并承擔全部安全責任。如擁有者證明所 擁有的污染物品來自其他單位,則來源單位承擔安全責任,該擁 有者只承擔連帶責任。
三、 生態環境部門到達現場后,對受污染的鋼材制品進行監 測,對可能的污染區域和范圍進行排查。
四、 對于Co-60活度濃度不大于300Bq/kg千克的金屬,經 檢測核實后可使用;對于Co-60活度濃度大于20000Bq/kg的金 屬,應釆取集中貯存方式進行處置;對于活度濃度介于上述兩者 之間的,熔煉企業應在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下對污染金屬進 行循環再利用。
五、 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受污染的金屬原料或鋼材制品安
全收貯到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。所產生的費用,由失控放射源或 者被污染金屬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貨方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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